(中國地理學會第十二屆常務理事會議第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中國地理學會團體標準管理(以下簡稱“學會團體標準”),建立與地理學及相關領域國家標準與行業(yè)標準相結合的團體標準體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團體標準管理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會團體標準是指由中國地理學會經過公開、透明、協(xié)商一致原則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guī)范性文件。
第三條 學會團體標準的制定以有利于地理學及相關領域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先進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社會、生態(tài)效益為出發(fā)點,具體范圍包括:
(一)對于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tǒng)一,以滿足地理學及相關領域市場和創(chuàng)新需要的空白領域,可制訂學會團體標準。
(二)對于已有地理學及相關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可細化現(xiàn)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相關要求或明確具體技術措施,制定技術指標嚴于現(xiàn)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學會團體標準。
(三)對于相關主管部門公布的地理學及相關領域可轉化成團體標準的政府標準項目,可承接為學會團體標準。
(四)其他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章制度要求,并滿足學會團體標準出發(fā)點的。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會團體標準的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fā)布、實施、宣貫和復審等。
第五條 決策機構。中國地理學會理事會是學會團體標準的領導決策機構,負責團體標準組織機構、管理制度、標準規(guī)劃,以及各項標準的正式立項和發(fā)布審批等重大事項決策。
第六條 管理協(xié)調機構。中國地理學會團體標準工作組作為學會團體標準歸口單位(以下簡稱歸口單位),具體負責制定學會團體標準發(fā)展規(guī)劃、提出政策建議、起草與修訂管理制度,組織研究起草學會團體標準體系及制修訂計劃,負責組織團體標準立項、技術審查及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學會團體標準與國家和行業(yè)相關標準的協(xié)調、提升轉化推薦、宣傳貫徹、國際交流等工作。
第七條 編制機構。標準編制機構由全體起草單位組成。第一起草單位(以下簡稱主編單位)是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的牽頭、組織單位,其他起草單位(以下簡稱參編單位)在主編單位的組織下參與編制工作。原則上,需由主編單位負責向本學會提出立項申請并在獲得批準后按照學會的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參編單位由主編單位確定,在主編單位的組織管理下,共同負責具體的團體標準的制修訂任務,并向主編單位負責。
第八條 學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項目,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體現(xiàn)國家技術、經濟政策。
(二)適應地理學及相關領域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發(fā)展和市場的需要。
(三)與相關標準協(xié)調配套,不與現(xiàn)行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重復或抵觸。
第九條 申請列入學會團體標準編制計劃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做好編制標準的預研工作。
(二)技術內容具有可靠性和先進性。
(三)標準中采納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應已經通過鑒定或驗證,并已具備推廣應用的條件。
(四)主編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主要參編單位已經落實。
(五)標準實施后具有科學價值,以及良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或生態(tài)環(huán)境效益。
第十條 學會團體標準如涉及專利,應在立項前與利益相關方協(xié)商,確定有關專利的處置規(guī)則、處置程序和要求,并取得標準編制成員的認可。立項申請書應填寫所涉及的專利情況,包括專利名稱、專利號、專利持有人、有效期等相關信息;立項申請單位未按要求披露涉及相關專利信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立項申請書涉及專利的需附相關專利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及專利持有人或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納入標準的聲明。專利持有人或申請人對專利納入標準的聲明包括下列兩種情況:
(一)免費許可。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免費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實施該項學會團體標準時實施其專利。
(二)合理無歧視收費許可。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收費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在實施該項學會團體標準時實施其專利。
第十一條 學會團體標準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豐富的相關專業(yè)理論知識和應用實踐經驗,以及較強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參加過標準編制工作的經歷,有嚴謹?shù)目茖W態(tài)度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熟悉標準編寫規(guī)定,有較好的文字表達能力。
第十二條 學會團體標準項目的立項,應按下列流程進行:
(一)制定、修訂、局部修訂學會團體標準的項目,由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或個人提出《立項申請書》一式兩份(附件1-1),報本學會歸口單位。
(二)學會團體標準每年分兩次(上半年5月和下半年11月左右)進行集中申報。如有特殊情況,經歸口單位同意后可特別申報,或經學會同意在計劃下達前先行開展工作。
(三)歸口單位對申請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參與評審的專家獨立填寫《立項審查表》(附件1-2),并形成《專家立項審查會意見》。對與現(xiàn)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重復或抵觸的不得立項;對公眾利益有損害或經論證評估對環(huán)境有影響的不得立項;對國外引進技術、產品而制定的應用技術規(guī)程,應進行風險性評估,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國家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環(huán)境影響等方面。歸口單位對申請的項目簽署《立項審查決議書》,連同《立項審查表》《專家立項審查會意見》一并報送本學會審批。
(四)標準立項申請經學會批準后,在本學會網(wǎng)站(www.dandan27.cn)上公示30天。對于公示后有異議的項目,由本學會研究確定,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家組織專題討論。公示無異議制修訂計劃印發(fā)到各分支機構以及標準的主編單位,同時報送國家有關團體標準化管理部門和單位備案。
(五)批準后的學會團體標準制修訂的項目及時在本學會網(wǎng)站(www.dandan27.cn)上發(fā)布公告,同時給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主編單位發(fā)送正式的《立項通知》(附件1-3)。
第十三條 學會團體標準局部修訂的項目可申請快速編制程序。采取快速編制程序的學會團體標準應經學會批準同意。
第十四條 歸口單位應按學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要求組織主編單位實施。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原計劃實施,應由歸口單位將調整計劃的意見報本學會,經學會研究批準后,按調整后的計劃要求實施。
第十五條 歸口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將職責內所有未完成報批項目的執(zhí)行情況上報本學會。
第十六條 標準制修訂工作原則上應在本學會下達編制項目任務后6個月內召開標準啟動會;編制項目應在24個月內完成,除特殊原因可申請延期外,一般編制任務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完成的將自動撤銷。
第十七條 學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應遵循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程序規(guī)范等原則,與現(xiàn)行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協(xié)調統(tǒng)一,不得低于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學會團體標準編制應符合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以及其他有關標準編寫要求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啟動階段工作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編單位應根據(jù)編制立項任務籌建編制組,包括確定參加編制單位與人員。未直接參與編制工作的,不得在編制組成員中掛名。標準主要起草人不應少于10人,不宜多于30人。起草單位不宜少于5個,不宜多于30個;
(二)編制組應根據(jù)計劃任務下達的要求起草《工作大綱》(附件2-1),報送歸口單位;
(三)歸口單位負責組織編制單位召開編制組第一次工作會議,由歸口單位或主編單位正式印發(fā)會議通知;
(四)歸口單位視情況選派學會標準審查專家?guī)熘械膫浒笇<覅⑴c第一次工作會議,對編制大綱進行審查。會議應包括下列內容:
1.明確主編單位和參編單位,宣布編制組成員名單;
2.編制組成員學習標準化有關文件;
3.討論修改并確定工作大綱、編制組成員分工、工作進度;
4.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結束后由歸口單位發(fā)送所有參編單位并抄報學會。
第十九條 編制階段及征求意見階段工作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組根據(jù)工作大綱開展必要的調研和試驗驗證工作,按照《中國地理學會團體標準編制模板》(附件2-2)《中國地理學會團體標準編制說明模板》(附件2-3)進行團體標準的編寫工作;形成《XXXX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和必要的專題報告等,一并報送歸口單位進行審查;
(二)《征求意見稿》審查合格后,主編單位應填寫《征求意見函》,歸口單位應連同審查合格的《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電子版報送學會,在本學會網(wǎng)站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網(wǎng)上征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于30天。
(三)在網(wǎng)上征求意見的同時,主編單位應將《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發(fā)送給不少于30個與標準技術內容相關的、具有一定代表性單位的高水平專家征求意見,回收的《征求意見反饋表》(附件2-4)不宜少于發(fā)送份數(shù)的70%(經確認,無回復意見的,可視為同意)。
(四)編制組應根據(jù)反饋意見修改《征求意見稿》,對征求意見中有爭議的重大問題,主編單位應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和試驗驗證,并報歸口單位召開專題會議提出處理意見,根據(jù)處理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見稿》,最后形成《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附件2-5)。
(五)當標準內容有重大變動時,編制組應向歸口單位報告,視情況再次啟動征求意見程序。
第二十條 標準審查階段工作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征求意見無重大分歧,并已完成征求意見處理的標準項目,主編單位應向歸口單位報送送審文件。送審文件包括《標準送審函》《XXXX團體標準(送審稿)》(以下簡稱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以及專題報告(如有必要);經歸口單位和本學會同意后,可召開標準送審稿審查會。
(二)標準審查組組長(人選及專家名單由主編單位協(xié)商歸口單位提出,經本學會同意后確定。審查專家組應在該專業(yè)領域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不得少于7人,專家應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審查專家組中應有2人或以上從本學會標準審查專家?guī)斓膫浒笇<抑羞x派。
(三)《審查會會議通知》由歸口單位負責發(fā)送,并報送本學會。主編單位配合歸口單位,應至少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及送審稿送達審查專家、參會單位和相關人員。審查會議由歸口單位主持。
(四)審查會應有完整的《專家技術審查會意見》和《審查會會議紀要》。《專家技術審查會意見》應明確做出“審查通過”“審查通過但需要補充修改”或“審查不通過”的結論,并經審查專家組長、副組長簽字確認。歸口單位負責給主編單位發(fā)送以上文件。
(五)當審查會上對重大問題有分歧時,應由審查組組長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討論確定。“審查不通過”的標準應組織重審。“審查通過但需要補充修改”的標準需對內容進行補充、修改和調整,修改完善后應送相關審查專家再次審核確認直至“審查通過”。對于審查通過的標準項目,歸口單位形成《技術審查決議書》,連同《專家技術審查會意見》《審查會會議紀要》一并報送本學會審批。
第二十一條 報批階段工作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組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形成《XXXX團體標準(報批稿)》(以下簡稱標準報批稿)。
(二)主編單位應將報批材料一式兩份送交歸口單位審核,并由歸口單位簽署意見后報本學會。報批材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報批簽署表;
2.報批報告;
3.標準報批稿;
4.《編制說明》;
5.審查會會議紀要(包括專家簽字表及審查意見處理表);
6.技術審查決議書;
7.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8.專題報告。
第二十二條 學會確定專人統(tǒng)籌、參與、推進、監(jiān)督學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過程,并對過程工作提供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 學會團體標準由本學會審查批準后,統(tǒng)一編號,并以公告形式發(fā)布。學會團體標準應按下列規(guī)定編號:
第二十四條 對于修訂的學會團體標準,其順序號不變,并重新確定發(fā)布年號;對局部修訂的學會團體標準,其編號不變,但應按重新批準發(fā)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頁中標準名稱的下方增加“(××××年版)字樣”。
第二十五條 新發(fā)布的學會團體標準,由本學會及時在本學會網(wǎng)站(www.dandan27.cn)和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www.ttbz.org.cn)上公告。
第二十六條 學會團體標準由本學會負責組織出版、發(fā)行。
第二十七條 學會團體標準的出版權、著作權、商標權歸中國地理學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未經學會授權或許可,不得翻印、改編、匯編。
第二十八條 學會團體標準的出版印刷應符合標準出版印刷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學會團體標準實施后,應根據(jù)地理學技術發(fā)展和市場需要,由歸口單位組織主編單位復審,確認其繼續(xù)有效、修訂或廢止。復審宜在學會團體標準實施后每5年進行一次。
第三十條 學會團體標準復審可采取函審方式或會議方式,一般由參加過該標準編制或審查的單位或個人參加。
第三十一條 學會團體標準供本學會會員約定采用,以及社會自愿采用。
第三十二條 學會團體標準發(fā)布后,由歸口單位負責學會團體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對標準編寫過程中遺留的問題,負責組織調查研究、必要的試驗論證和重點科研工作。
(二)調查了解標準的實施情況,收集和研究國內外相關標準、資料及實踐經驗,參加相應的國際標準化活動。
(三)負責開展有關標準的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四)負責標準的復審、局部修訂以及相關的技術檔案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會團體標準的宣傳、培訓等工作由本學會標準歸口單位負責。標準技術內容的解釋由主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學會團體標準制定經費由立項階段及制修訂階段兩部分組成。
(一)立項階段所涉及到的經費由本學會另行制定收費標準,并公開發(fā)布在學會網(wǎng)站上,接受公眾的監(jiān)督。
(二)立項后團體標準制修訂、出版等相關經費由主編單位與參編單位協(xié)商,自行解決。本學會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編制經費全部用于支付標準編制的工作成本和管理費用,不以盈利為目的。主編單位不得以組織團體標準編制為由收取參編單位額外費用,如有違規(guī),本學會將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團體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接受相關上級行政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本學會發(fā)布的團體標準接受社會監(jiān)督及相關社會質疑,對于發(fā)現(xiàn)確實存在問題的應及時進行整改。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將定期對發(fā)布的團體標準實施進行跟蹤、總結和監(jiān)督。加強對團體標準的宣傳與培訓工作,使之合規(guī)、優(yōu)質、高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理學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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